湖南师范大学
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与开放工作,根据教育部教技[2003]2号文件《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为教育部,依托单位为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全称为: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湖南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 Key Laboratory of Chemical Biology &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search (Hunan Normal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下设1个行政办公室和4个研究室:中药分析与化学生物学、电化学及化学生物传感、药物合成、分子探针与光分析。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为40-50人。学校和学院成立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总数15人,本校委员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基金课题。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副主任3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包括宣传和接待工作;1名副主任负责科技开发工作;1名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基金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专职秘书1名,协助常务副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重点实验室数据、成果、档案管理和年报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负责研究室的全面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研究室的成员积极申报课题、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分为主任基金、开放基金、学术交流经费、办公经费四个方面,大致比例为主任基金10%、开放基金40%、学术交流经费40%、办公经费10%。
第十一条 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促进交叉学科方向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科研水平。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开支,以及补贴邀请校外专家接待费、差旅费等开支,补贴标准通常为2000元/人/次。
第十四条 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网站维护和建设、改善实验室人员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开支。
第十五条 每个研究室每年安排1万元运行费,用于研究室的科研、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支2万元以内由主任审批,超过2万元需由实验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账须由经办人、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名。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高效利用及有偿对外开放的原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各台仪器均需建立操作规程、安全规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若情况特殊,需由研究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大型、精贵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
第二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专职副主任具体分管。专职秘书为实验室安全员,研究室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危险化学物品安全使用知识和技能。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专人管理,他人不得任意动用。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领用,从严控制,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常用的易燃物品不超过一个月的实验用量,爆炸性物品和剧毒物品不超过一次实验用量,并做到专人负责,随用随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电气的设计、安装及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具和压力容器时,应切实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做实验时,实验主持人应事先教育学生掌握化学物品性能,遵守安全规则,并加强指导和监护。
第二十六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装入有盖的容器内,不得倒入水池、水槽和其它不安全的地方,实验台(桌)和地面上撒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当即清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做实验时不得离人。实验结束后,清理场地。剩余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妥善存入专用的药品柜内或者送交药品室、预备室,不在实验台(桌)上开架敞放。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成果归实验室和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共同所有。论文成果须标注“湖南师范大学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 [英文: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Chemical Biology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search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Hunan Normal University],且论文发表单位应包括湖南师范大学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长沙,湖南 410081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Chemical Biology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search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