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
化学生物学及中药分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根据教育部文件《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结合我校和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分为主任基金、开放基金、学术交流经费、办公经费四个方面,大致比例为主任基金10%、开放基金40%、学术交流经费40%、办公经费10%。
第二条 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三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促进交叉学科方向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科研水平。
第四条 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开支,以及补贴邀请校外专家接待费、差旅费等开支,补贴标准通常为2000元/人/次。
第五条 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网站维护和建设、改善实验室人员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开支。
第六条 每个研究室每年安排1万元运行费,用于研究室的科研、学术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支2万元以内由主任审批,超过2万元需由实验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账须由经办人、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名。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重点实验室成员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